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鄉村田園餐飲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4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