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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5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3510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瑞豐
被告
晟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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