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5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3510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瑞豐
- 被告
- 晟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