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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蔡雅惠

  • 當事人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57號原   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天空調冷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95年2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經送達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地址業已遷移不明退回,原告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或另行查報應受送達處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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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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