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5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57號
- 原告
-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力天空調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