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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裁定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十第五行記載「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應正更為「裁判費1,000元其中應由被告負擔30元,其餘97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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