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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92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高如宜高如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922號

原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922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95年6月5日起訴狀繕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林賢輝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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