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
- 原告
- 郭秋紅即昇昌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3,83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