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原 告 郭秋紅即昇昌企業社 被 告 統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3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3,190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 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凌昇裕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