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4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41號
- 原告
- 豐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7樓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4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45,04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