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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6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680號

原告
兆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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