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6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680號
- 原告
- 兆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