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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7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173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晟曜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柒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8紙,屆期經分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不獲兌現,嗣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783,598元,及按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

四、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到院,是被告雖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或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可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票據金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
│    │      │                │ (新台幣) │          │            │            │
├──┼───┼────────┼──────┼─────┼──────┼──────┤
│ 1  │晟曜五│華僑銀行府城分行│ 133,285元  │AA0000000 │94年4月15日 │95年4月17日 │
│    │金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2  │ 同上 │    同    上    │  36,720元  │AA0000000 │95年4月31日 │95年5月2日  │
│    │      │                │            │          │            │            │
├──┼───┼────────┼──────┼─────┼──────┼──────┤
│ 3  │ 同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 143,530元  │BI0000000 │95年5月5日  │95年5月5日  │
│    │      │行西港分行      │            │          │            │            │
├──┼───┼────────┼──────┼─────┼──────┼──────┤
│ 4  │ 同上 │華僑銀行府城分行│  81,450元  │AA0000000 │95年6月5日  │95年6月5日  │
│    │      │                │            │          │            │            │
├──┼───┼────────┼──────┼─────┼──────┼──────┤
│ 5  │ 同上 │    同    上    │  89,768元  │AA0000000 │95年6月5日  │95年6月5日  │
│    │      │                │            │          │            │            │
├──┼───┼────────┼──────┼─────┼──────┼──────┤
│ 6  │ 同上 │交通銀行台南分行│ 151,910元  │AA0000000 │95年7月10日 │95年7月10日 │
│    │      │                │            │          │            │            │
├──┼───┼────────┼──────┼─────┼──────┼──────┤
│ 7  │ 同上 │    同    上    │  97,500元  │AA0000000 │95年7月10日 │95年7月10日 │
│    │      │                │            │          │            │            │
├──┼───┼────────┼──────┼─────┼──────┼──────┤
│ 8  │ 同上 │    同    上    │  49,435元  │AA0000000 │95年8月5日  │95年8月7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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