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8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861號
- 原告
- 申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巷3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與金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㈢提出金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與其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丁○○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