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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8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861號

原告
申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3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與金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㈢提出金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與其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丁○○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逸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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