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1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104號
- 原告
- 健瀚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裕昌即進德捲門材料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