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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18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188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壬○○

      辛○○

      乙○○○

      丁○○

      丙○○

      戊○○

            2號

      己○○○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18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