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1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18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壬○○
辛○○
乙○○○
丁○○
丙○○
戊○○
2號
己○○○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