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377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377號
- 原 告
- 甲○○
-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瑞崇即大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