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4號原 告 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琦豐即龍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788元,應繳裁 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準備書狀應特別就被告異議狀內容提出說明及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