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493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493號

原告
頂典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9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為桃園縣平鎮市○○路654巷60弄12號6樓,此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惟依原告所提切結書載明:「今後如有訴訟事宜,同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權」,依此,兩造既曾就切結書相關事項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原告依據切結書為請求權基礎事實,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自無不合,先此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因經營傳奇藝術有限公司,有資金週轉之困難,所開支票退票,有關設計費事項,積欠原告新台幣(以下同)400,000元,嗣兩造於民國90年1月16日達成協議,被告同意清償給付原告200,000元,期間則自90年3月30日起至95年9月30日止,按月清償3,000元,並匯款至原告指定之帳戶,然被告與原告達成上開協議後,卻未依約履行,迄今均未清償分文,為此,原告依據切結書所載,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切結書及被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為抗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照准。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1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