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85號
- 原告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鋁純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167巷7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管轄。付款銀行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行,發票地亦不在台南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