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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原告
大淵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十八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一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千一百九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與法定代理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林逸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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