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 原告
- 大淵漁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十八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一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千一百九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與法定代理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