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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原告
大淵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伊立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除以支付命令聲請費視為裁判費之一部外,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一百九十元,該項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林逸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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