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4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461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梵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鏝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巷9號
- 巷5號
- 巷5號
巷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鏝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被告梵得實業有限公司、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被告梵得實業有限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三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本判決第一、二、三項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分別以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元、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仟肆佰貳拾貳元、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資料,已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分別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簡易訴訟事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發票人鏝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人乙○○、甲○○ │├─┬──────┬─────┬─────┬──────┬──────┬──────┤│編│付 款 人│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 付款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號│││(新臺幣)│││ │├─┼──────┼─────┼─────┼──────┼──────┼──────┤│一│臺灣土地銀行│EX0000000 │128,300元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6日 ││ │松南分行││ ││ │ │├─┼──────┼─────┼─────┼──────┼──────┼──────┤│二│臺灣土地銀行│EX0000000 │125,400元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6日 ││ │松南分行││ ││ │ │├─┼──────┼─────┼─────┼──────┼──────┼──────┤│三│臺灣土地銀行│EX0000000 │157,300元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6日 ││ │松南分行││ ││ │ │├─┼──────┼─────┼─────┼──────┼──────┼──────┤│四│臺灣土地銀行│EX0000000 │233,000元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6日 ││ │松南分行││ ││ │ │├─┴──────┴─────┴─────┴──────┴──────┴──────┤│合計新臺幣644,000元 │└─────────────────────────────────────────┘┌─────────────────────────────────────────┐│附表二:發票人梵得實業有限公司,背書人乙○○、甲○○ │├─┬──────┬─────┬─────┬──────┬──────┬──────┤│編│付 款 人│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 付款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號│││(新臺幣)│││ │├─┼──────┼─────┼─────┼──────┼──────┼──────┤│一│安泰商業銀行│BI0000000 │92,522元 │94年6月5日 │94年6月6日 │94年6月7日 ││ │松山分行││ ││ │ │├─┼──────┼─────┼─────┼──────┼──────┼──────┤│二│安泰商業銀行│BI0000000 │158,300元 │94年6月5日 │94年6月6日 │94年6月7日 ││ │松山分行││ ││ │ │├─┼──────┼─────┼─────┼──────┼──────┼──────┤│三│安泰商業銀行│BI0000000 │155,600元 │94年6月10日 │94年6月10日 │94年6月11日 ││ │松山分行││ ││ │ │├─┴──────┴─────┴─────┴──────┴──────┴──────┤│合計新臺幣406,422元 │└─────────────────────────────────────────┘┌─────────────────────────────────────────┐│附表三:發票人鏝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人乙○○ │├─┬──────┬─────┬─────┬──────┬──────┬──────┤│編│付 款 人│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 付款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號│││(新臺幣)│││ │├─┼──────┼─────┼─────┼──────┼──────┼──────┤│一│安泰商業銀行│BI00000000│176,350元 │94年6月5日 │94年6月6日 │94年6月7日 ││ │松山分行│ │ │ │ │ │├─┴──────┴─────┴─────┴──────┴──────┴──────┤│合計新臺幣176,3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