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5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501號
- 原告
- 豐益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典電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