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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5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501號

原告
豐益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典電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林欣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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