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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71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14號

原告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園團繕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玖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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