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83號原 告 鴻銘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交付,由被告背書之支票三紙,面額總計新台幣(下同)七十萬五千元,詎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屢之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七十萬五千元等語,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出貨證明單影本十一紙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出貨證明單影本十一紙等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七十萬五千元,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