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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83號
- 原告
- 鴻銘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交付,由被告背書之支票三紙,面額總計新台幣(下同)七十萬五千元,詎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屢之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七十萬五千元等語,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出貨證明單影本十一紙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出貨證明單影本十一紙等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七十萬五千元,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