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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95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59號

原告
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圓端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1樓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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