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孫淑玉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江真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10弄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人 現應受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41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500元 │         │├─────────────┼─────────────┴──────────┤│共         計  │5,350元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第415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