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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廖建彥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原名王有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064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第1064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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