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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高雄市苓
聲請人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乙○○ 高雄市苓
法定代理人
下室1
相對人
東億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丙○○
相對人
甲○○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南簡字第165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65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核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 已由聲請人支付 │├────────┼───────────┼─────────────┤│合 計  │ 3,530元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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