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黃翰義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因相對人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台北市中山郵局第000000-0 號郵局第一七九一五號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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