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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黃翰義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因相對人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台北市中山郵局第000000-0 號郵局第一七九一五號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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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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