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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4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小字第1409號

原告
大丹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有限責任臺南市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被告
中華分社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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