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9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19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晟曜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9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