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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小字第26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尚毅行銷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臺南
被告
丙○○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合計 1,400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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