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小字第26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尚毅行銷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住臺南
- 被告
- 丙○○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合計 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