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 原告
- 萬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楊雯卿即五餅二魚設計裝潢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8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存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