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川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台南簡易庭於民國96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正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川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