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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高如宜

聲請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川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台南簡易庭於民國96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正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川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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