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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4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

            10號

      甲○○

      丁○○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3,97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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