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下室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
10號
甲○○
丁○○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3,97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