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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7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翁金緞張家瑛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因本院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2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又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法官調查證據命行鑑定及庭訊多次,不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91年度台抗字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2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承審法官王國忠迴避不得執行職務,聲請理由略稱:聲請人目前正訴請王國忠法官損害賠償,因此聲請人與王國忠法官具訴訟上對立之地位,故難期王國忠法官能於上開案件中公允裁判且顯有偏頗之虞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王國忠法官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固據提出起訴狀一份為憑,然觀該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聲請人無非以王國忠法官審理聲請人與乙○○間系爭訴訟時之庭訊態度,認有侵害聲請人之人格及尊嚴並造成聲請人之恐懼為由,而提起該訴訟。易言之,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之事由,雖係以其與王國忠法官間有訴訟糾紛,而認王國忠法官審理系爭訴訟會有偏頗,實則係對王國忠法官審理系爭訴訟之庭訊態度有所質疑,主觀上認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然依前揭判例及判決意旨,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法官調查證據命行鑑定及庭訊多次,均不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縱聲請人認為承審法官於曉諭發問時態度欠佳,亦難認其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且聲請人對承審法官提起之訴訟,乃以承審法官庭訊態度為侵權事由,與系爭訴訟標的係聲請人與乙○○間之侵權行為關係,其間事由不同,亦難認承審法官王國忠法官對於系爭訴訟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翁金緞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7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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