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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8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88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尚毅行銷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8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4,7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F0~T40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4,30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400元│          │
├─────────────┼─────────────┼──────────┤
│共         計  │                   4,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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