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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原告
品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林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4,6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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