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 原告
- 品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林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4,6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