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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高榮宏

  • 當事人
    威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樓之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原   告 威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將繕本直接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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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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