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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765號

給付稅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765號

原告
工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南美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稅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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