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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李杭倫

  • 當事人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170號原   告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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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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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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