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4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46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高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下午五
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