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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杭倫李杭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上午9 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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