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2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6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劉紀君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