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27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2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6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