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4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小字第1409號
- 原告
- 大丹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有限責任臺南市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 被告
- 中華分社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