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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9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195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湖內鄉○○村○○路○段290巷4號,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95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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