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6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2162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鴻典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16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上午0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