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58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六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587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上午09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