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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58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郭貞秀郭貞秀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六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587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上午09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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