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959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彭建山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