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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原告
萬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楊雯卿即五餅二魚設計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8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存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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